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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柱县国家税务局2006年税收宣传月宣传资料
2006-06-26 08:16  文章来源:天柱县政府网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新闻



(天柱县国家税务局2006年税收宣传月宣传资料)

税收带来家乡美
前 言

尊敬的纳税人及社会各界朋友:

首先要感谢您们长年来对国税工作的大力支持。今年4月是我国第15个税收宣传月,为了让广大群众更好在了解税收知识,了解国税,支持税收工作,我们特收集,整理、汇编了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税收优惠政策、办税程序、社会主义新农村、税务廉洁自律等方面内容。并通过这方面的税收宣传,以增长公民的税收知识,提高公民的纳税意识。让我们携起手来,依法诚信纳税,共建小康社会。
一、2006年税收宣传月主题:依法诚信纳税,共建小康社会

二、天柱县国家税务局简介:
天柱县国家税务局,系省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内设凤城税务分局,计划征收股(办税服务厅)、税源管理股、稽查局、征收管理股、综合业务股、信息中心、办公室、人教股、监察室。在职干部54人,退离休干部52人。主要负责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车辆购置税的征收管理,承担全县16个乡镇3000多万元的税收任务。自1994年10月成立以来,天柱县国家税务局在中共天柱县委、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在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牢固树立“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工作宗旨,以“强基固本抓关键,创新务实促发展”为基调,以优化纳税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征管模式基本形成。在内部管理上建立、健全行政管理和税收执法责任过错追究制,使税收工作管理规范化,服务人性化,资源信息共享化。在外部监督制约方面,推行首问责任制,办税服务承诺制和文明办税公开制度,广泛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纳税人的监督,增强了干部责任感和服务意识。积极主动配合党委、政府招商引资,为发展地方经济谏言献策,用好、用活、用足国家优惠政策,发展经济、培植税源。以组织税收收入为中心,坚持依法治税,从严治队,科技加管理,内强素质,外树形象,税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进程不断深入,国税建设不断升级升位,国税形象不断提升。两个文明建设硕果累累。年年超额完成税收任务,税收收入稳步增长,税收总量位居全州前列。2003年共组织税收收入1170万元,2004年1791万元,2005年2539万元,2006年计划完成3032万元。先后被省、州、县授予“文明单位”称号,该局办税服务厅被全国妇联授予“巾帼文明岗”称号,并被省人事厅、省国税局评为“先进集体”,该局领导班子荣获州国税局“先进领导班子”称号。
三、国税人的服务承诺(四个一样):
热情接待,周到服务,生人熟人一样亲切;积极主动,随到随办,大事小事一样受理。
耐心细致,一丝不苟,忙时闲时一样认真;依法办事,秉公执法,优惠处罚一样公正。
纳税服务热线:如果您想了解税收法律、政策、办税程序等涉税事宜,请拨打12366

四、国税精神文明创建:

开展做好“三个服务”,接受“三个监督”,实现“三个满意”,构建“三型”国税机关,树立国税新形象的创建活动。
做好三个服务:就是税收工作要服务于经济发展大局,为当地政府做好参谋,每年至少要为当地经济发展办一件促进经济发展见成效的实事;税收工作要服务于纳税人的观念,着实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做到文明征收、依法管理、依法稽查;税收工作行政管理部门,特别是县局班子要为全局职工服务,为基层征管服好务,及时为税收征管工作排忧解难,扫清工作障碍,并关心他们的工作和生活,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关注和倾斜。

接受三个监督:税收工作要接受当地政府的领导和人大、政协、纪委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做到依法行政、廉洁办事;税收工作要主动置于工商、个协等有关职能部门和纳税人的监督,政务公开、定额公开和办税的程序公开;税收工作行政管理部门,特别是县局班子要接受全局职工的监督,特别是基层征管一线的同志的监督,切实为他们办实事,解决问题。

实现三个满意:税收工作要取得当地政府及社会各界的满意;取得纳税人的满意和取得全体职工的满意。

三型国税机关:学习型、服务型、法制型

五、税务机关的权利:
1、税务管理权。包括有权办理税务登记,有权审核纳税申报,有权管理有关发票事宜等

2、税收征收权。这是税务机关最基本的权利,包括有权依法征收税款和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法自行确定税收征管方式或时间、地点等
3、税务检查权。包括有权对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核算、发票使用和其他纳税情况、对纳税的应税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进行查验登记等;
4、税务违法处理权。包括有权对违反税法的纳税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以及对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送有权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
5、税收行政立法权。被授权的税务机关有权在授权范围内依照一定程序制定税收行政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作出行政解释等。
6、代位权和撤销权。为了保证税务机关及时、足额追回由于债务关系造成的,难以征收的税款,赋予税务机关可以在特定情况下依法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

税务机关的义务:

1、税务机关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或少征税款,或擅自决定税收优惠;
2、税务机关应当将征收的税款和罚款、滞纳金按时足额并依照预算级次入库,不得截留和挪用;
3、税务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征税,依法确定有关税收征收管理的事项;
4、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减税、免税等税收优惠,对纳税人的咨询、请求和申诉作出答复处理或报请上级机关处理;
5、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经营状况负有保密义务;
6、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的手续费,且不得强行要求非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
7、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和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如因税务机关的原因,致使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税务人员廉洁自律规定

税务人员廉政行为规范
1、不准接受纳税户宴请和擅自参加纳税户邀请的各种庆典以及外出考察、参观等活动。
  2、不准接受纳税户的礼金、礼品和有价证券。
  3、不准到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4、不准利用职权向纳税户压价购买商品或赊欠货款。
  5、不准利用职权向纳税户借钱借物和无偿占用其财物。
  6、不准收取回扣、中介费、好处费;不准享受纳税户的福利待遇。
  7、不准利用本人及家庭成员婚丧嫁娶以及工作调动、过生日、迁新居等机会大操大办,挥霍浪费,或借机敛财。
  8、不准违反规定及借用公款建私房,不准利用职权多占住房和用公款装修住房。
  9、不准拖欠公款。
  10、不准为家属、亲友及他人的有关纳税事项说情。
  11、不准赌博和违反规定买卖股票。
  12、不准接受下级单位的礼金和有价证券,不准把单位用公款办理的信用卡归个人使用。
  13、不准用公款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高消费的娱乐活动。
  14、不准经商办企业及在纳税户中入股分红。
  15、不准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包括名誉职务),个别经批准兼职的,不得收取任何报酬。

税务人员违反税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税务机关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2、《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税务机关机关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注:Ⅰ、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Ⅱ、第六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的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Ⅲ、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Ⅳ、第六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Ⅴ、第七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务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未经税务机关依法委托征收税款的,责令退还收取的财物,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致使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税务机关、税务人员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的,责令退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注:Ⅰ《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必须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不得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Ⅱ《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税务机关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条规定,税务人员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勾结,唆使或者协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税务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调离税收工作岗位,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税务人员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务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故意高估或者低八面估农业税计税产量,致使多征或者少征税款,侵犯农民合法权益或者损害国家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7、《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四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除依照本法规定撤销其擅自作出的决定外,补征应征未征税款,退还不应征收而征收的税款,并由上级机关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税务人员在征收税款或者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未按照本法规定进行回避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0、《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分。
11、《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未按照本法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社会监督
监督电话:纳税人税收违法举报电话:0855—7522444 税务人员违法违纪举报电话:0855—7521013 7521090
举 报 箱:设在县国税局办公大楼一楼,

税收基本知识



税收的概念:税收是为了实现其职能并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其政治权力,运用法律手段按照预定标准,向社会成员强制、无偿征收,而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主要形式。
税收的职能:财政职能。即组织财政收入;调节职能。主要是调节经济活动和社会成员分配。
税收的作用:税收职能与作用
  税收职能是指税收所具有的内在功能,其具体表现则为税收的作用。税收作为政府的一种分配行为,在性质上属于经济活动中的分配范畴,因此,税收的职能作用,也只能从税收与经济的关系中来考察。
  一、税收与经济的关系

  税收实践证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越发展,税收越重要。税收与经济的紧密关系表现在两个方面:经济决定税收和税收对经济的反作用。
  经济决定税收,这是前提。经济是税收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经济发展的广度和深度决定了税收分配的范围和程度,并从根本上决定新税种的产生、发展和更替。商品生产、贸易的发展和繁荣,使商品课税成为可能,而跨国经济的发展又促使税收分配范围的国际延伸,国际税收也随之产生和发展。不仅如此,不同税种的构成、不同税制模式的选择,也在很大程度上受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如今,经济发展的全球化趋势日益加快,知识经济发展迅速,这些无疑都预示着税制将随经济的发展而面临新的创新和发展。
  税收依赖于经济,只是一个方面。从税收研究角度讲,更重要的还在于另一方面,即税收对经济具有反作用。随着税收分配的广度和深度的增加,税收职能也随之拓展,税收对经济的影响和作用也不断扩大。这主要表现在税收的财政地位的不断提高和税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作用的日益加强。正因为如此,税收也随经济的发展而日益受到世界各国政府的重视。
  二、税收筹集国家财政收入的职能
  筹集国家财政收入是税收的首要职能,有的将其简称为税收的财政职能或财政收入职能。由于税收分配是一种无偿分配,税收收入又具有及时、充裕、稳定、可靠的特点,因此,税收一直都是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特别是在现代经济中,绝大多数国家的财政收入的80%以上都是通过税收筹集的。
  税收的财政职能决定了税收在财政中的重要地位。税收与财政同属于分配范畴。虽然税收是财政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但它又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在财政分配关系中具有独特的地位。这种独特的地位,不仅表现在税收具有独特的调控功能,而且税收活动对财政的意义重大。首先,税收是财政最重要、最稳定的收入来源。税收分配具有无偿性、固定性、强制性的特点,收入可靠稳定,也无须像国债收入那样还要偿还。而多税种、多税目、多层次全方位的课税制度,为广泛地大量地聚集财政资金提供了条件;税收的按年、按月、按旬、甚至按日征收,均匀入库,也有利于财力调度,满足日常财政支出。其次,税收有利于规范、明确政府与企业之间的财政分配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应是政府参与企业利益分配的最根本最规范的分配方式。税收分配,不仅有利于政企分开,而且也有利于企业进行公平竞争。第三,多税种多层次的税源分布,有利于各级政府之间的财源分享,如今分税制已成为世界通行的财政管理体制模式。
  三、税收宏观调控的职能

  税收对经济的反作用,反映了税收所具有的调节功能,即通常所说的税收调节职能。它使税收成为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政策工具。

  (一)税收调控目标

  税收作为政府调控手段之一,其调控目标自然与政府的总体经济目标相一致。经济增长、稳定物价、充分就业和国际收支平衡是传统的四大宏观经济调控目标,因此,它们也往往成为重要的税收调控目标。当然,诚如诸多宏观经济学方面的论著所说的,这四大经济目标之间是存在一定矛盾的,因此,同时实现四大目标一般认为是不现实的。实际上,在不同时期经济环境不同,政府的调控目标自然也有所侧重,如在通货膨胀严重的情况下,稳定物价往往就成为主要的调控目标,而在经济衰退的情况下,如何刺激经济增长则往往成为政府关注的焦点。因此,就税收政策而言,其要实现的目标在不同时期也是有所侧重的。

 上述四大经济目标,其提出的时间并不长,是在凯恩斯主张政府干预经济而出现宏观经济学上所谓的“凯恩斯革命”之后,但我们在这里之所以说它们是“传统”的经济目标,是基于近年提出的“可持续发展”目标而言的。上述经济目标是建立在以国民生产总值为主要考核指标的工业发展观的基础之上的。这种发展观存在一个重要缺陷,即其所指的经济增长没有考虑环境成本。随着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日益严重,环境问题已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可持续发展”观的提出,正是对原来狭隘的经济增长目标的一种校正。也就是说,我们的经济目标不应再局限于以经济增长为核心,而应提高到以实现可持续发展为核心。因此,可持续发展就应成为现代经济政策的最高目标。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是保护环境,促使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这又在根本上有赖于先进技术的开发与运用。因此,可持续发展以及由此而需要强调的环境保护和促进科技进步,就成为了现代经济政策因而也是税收政策的新目标。



  此外,调节收入分配和协调地区间经济的均衡发展,也是税收调控的重要目标。至于通过涉外税收政策鼓励吸引、利用外资,也通常是各国特别是经济发展中国家所追求的经济目标之一。



  (二)税收调控手段



  为实现调控目标而可供利用的税收手段很多,但从原则上说,不外乎两种:增税和减税。而具体的增税、减税措施则五花八门:开征新税、扩大征收范围、提高税率、减少优惠等等都能起到增税的效果;而税种停征、提高起征点或免征额、调低税率及实行各种各样的税收优惠等等都具有减税作用。



  无论是增税还是减税,都是一个相对概念,具体可以通过税负这一量化指标来衡量:税负提高,则增税;税负下降,则减税。税收总量政策通过宏观税负的增减变化来反映,税收的结构政策则通过税负的区别对待来实现。
(三)税收调控机理

 调控政策之所以能起作用,是因为政策手段与政策目标之间存在内在的必然的联系。这种联系的实现过程就是通常所谓的传导机制。税收调控手段——增税或减税,与各种税收调控目标之间也存在内在的必然的联系。简言之,增税,在总量上具有紧缩效应,在结构上表现为抑制性调节;减税,在总量上具有扩张效应,在结构上则表现为鼓励性调节。税收之所以具有这种内在作用,是因为:第一,政府的储蓄、消费倾向与企业、个人的不同,因此,税款从企业、个人手中转向政府,势必影响社会的总储蓄、总消费水平,从而影响社会总供求水平。第二,税收影响纳税人的切身利益,增税使纳税人税后可支配收入减少,减税则意味着税后可支配收入的相对增加。因此,增税和减税所引起的税收成本的增减(对投资而言,无论是间接税还是直接税,税收实质上都是投资成本的一部分;就消费而言,无论是价内税还是价外税,税收都是消费者承担的价格的一部分),势必直接影响纳税人的投资或消费行为。第三,税收调控政策本身具有示范和引导效应,政府采取增税措施来实施调控,表明政府在总量上欲实行紧缩政策,或在结构上实施限制性政策,从而引导企业和居民的投资和消费行为。特别是在对外开放、吸引外资的起步阶段,涉外税收政策的示范作用更为明显;涉外税收优惠往往成了实行对外开放,鼓励外资引进的象征。第四,在宏观税负不变的情况下,对某一方面开征新税或增税,意味着可以相应降低其他方面的税负;反之,对某一方面停征税收或减税,则其他方面需负担更多的税收。因此,利用税收可以有效地校正经济的外部性问题,即通过征税(或增税)可以使外部成本内在化,如对污染征收污染税可以增加排污成本;通过税收优惠可以使外部性效益内在化,譬如对植树造林方面的税收鼓励,与正常税负相比,就相当于得到一笔补贴而增加收益。从中也可以说明,税收政策对环境保护,进而对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都具有重要意义。
  (四)税收的调控作用
  经济决定税收,税收又反作用于经济。正是由于与经济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必然的联系,税收才谈得上反作用于经济。但这种反作用并不是被动的、消极的。只有认识、掌握了税收与经济之间的内在规律,认清了税收调控的作用机理,才完全可以运用税收手段来调控经济,实现预定的政策目标。
  现在,税收具有调控作用,已基本为人们所共识,税收也已成为政府的重要调控工具。但对税收调控的作用范围还存在着不同的认识。其中一种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税收调控的范围只局限于“市场失效”领域,在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运作的领域则无须税收调控的存在。但实际上,税收调控不仅在市场配置资源失效的领域发生作用,而且在市场能正常进行资源配置的领域也可以发挥作用。那么,具体如何确认税收的调控范围呢?也就是说,究竟在什么情况下应由市场来配置资源,在什么情况下则需通过税收调控来引导资源的配置?在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领域,即在市场失效的情况下,需要税收调控发挥作用并不难理解,问题在于市场能正常配置资源的领域,是否需要税收调控。从理论上说,选择配置资源的方式,从根本上取决于资源配置的效果和配置成本的比较。在市场失效领域,市场配置资源往往效果不佳,因此需要政府调控;而在市场能正常配置资源的领域,通过市场配置资源和通过政府调控配置资源,在理论上都可以达到良好的效果。因此,问题在于资源的配置成本。市场配置资源是存在成本的,它就是市场交易费用;同样,政府调控,包括税收调控也存在成本。因此,资源配置方式的选择,或者说,政府调控范围的确定,在理论上取决于资源配置所取得的效果和耗费的成本的相互比较。但在现实中,税收中性与税收调控的关系远没有理论上所讲的那么简单。因为,从理论上说,税收中性和税收调控,都是围绕更有效地配置资源,以使经济效率最高。但现实情况错综复杂,评价某一税收调控措施对经济活动所起的作用是相当困难的,换句话说,对不采取调控措施所出现的情况很难作出估计。反之也一样。也许,正由于这种复杂性,才没有使调控成为一种简单的机械控制,相反使税收调控体现出较大的弹性和艺术性。

 通常,根据税收调控所涉及的范围的不同,税收调控政策可分为总量政策和结构政策。税收总量政策旨在通过调节宏观税负来影响宏观经济总量,这类政策通常有:高(重)税政策、低(轻)税政策;增税政策、减税政策;扩张性税收政策、紧缩性税收政策、中性税收政策等。税收结构政策则是通过有条件的税负差别对待来影响经济,以实现结构性调整,这类政策主要通过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来实现。不过,税收总量政策与税收结构政策所产生的调控作用是不同的。税收总量政策的调控作用主要体现在稳定经济增长方面:当经济增长过快、过热,出现通货膨胀时,通过提高宏观税负,实施紧缩型税收政策,以控制物价上涨水平,促进经济稳步增长;反之,当经济出现衰退;失业率过高时,通过各种减税措施实施扩张性税收政策,以刺激经济的发展,扩大就业。税收政策的稳定作用,一方面表现在税收对经济具有内在稳定器的作用。由于累进税率等因素的存在,当经济高涨时,实际税负会自动上升,从而产生紧缩的效果;当经济低落时,则税负会相应下降,产生扩张性效果。另一方面,政府通过相机抉择,在经济高涨时主动采取紧缩性税收政策,在经济低落时,采取扩张性政策,以此来调节社会总供求水平,熨平经济的周期性波动,使经济处于相对稳定的增长状态。

  此外,在经济全球化发展迅速的今天,国内经济发展深受国际市场的影响,特别是一年多来的亚洲金融危机波及世界各地,影响深远,因此,如何避免国内经济遭受国际市场的震荡,以保证开放型经济的稳步发展是现代政府宏观管理所面临的重要课题。而税收调控在这方面也具有稳定作用;一国的总体税负水平不仅影响其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因为税收成本是产品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是资本流动的重要因素;而关税政策和出口退税政策对进出口贸易产生直接影响。因此,有效的税收政策无疑有利于国际收支平衡,有利于金融市场稳定。
  总之,总量政策的作用具有全面性、整体性,因而影响面大,而税收结构政策的作用相对而言,则呈现出局部性、多样性的特点。当然,经济的总量平衡,也需要以结构平衡为前提,因此,税收结构政策也间接地影响总量目标。税收结构政策的局部性是由其调控对象的局部性决定的。同时,调控对象的局部性决定了其调控对象的复杂性,因而使结构政策的作用呈现多样性:可以通过税收优惠,促进科技进步,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税收可以调节级差收入,为企业公平竞争创造条件;税收可以调节个人收入分配,实现社会分配公平;税收可以引导资源的地区间流动,促进区域经济的平衡发展;税收还可以校正经济的外部性问题,有利于环境保护,有利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等等。
  (五)税收调控的局限性
  税收具有较强的调控功能,但税收不是万能的,税收调控不仅受到诸多外部条件的影响,而且其本身也存在局限性。这种内在局限性主要表现在:
  1.税收成本是投资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税收是投资决策时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而税收调控是通过具体的税收法律、法规体现出来的,法律、法规有其内在的稳定性和严肃性,这决定了税收调控政策不宜(也不易)多变,应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因此,一般只适合于中长期的调节,而不宜用于短期调节和临时调节。
  2.税收调控空间有限。税收调控由于受纳税人的承受能力和政府的财政能力的双重制约,因此,现实中增税或减税的政策出台都须慎重考虑。
  3.税收调控在操作上的制约。一般来说,税收调控政策的干预性越强,其调控内容和调控过程也越复杂,其所带来的负效应也越大,其直接操作成本往往也随之激剧增加。
  税收调控的局限性决定了税收政策的运用还需要与其他宏观经济政策进行有机地配合

税收与经济的关系:
经济决定税收。经济决定税收,这是前提。经济是税收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经济发展的广度和深度决定了税收分配的范围和程度,并从根本上决定新税种的产生、发展和更替。



税收对经济的反作用。随着税收分配的广度和深度的增加,税收职能也随之拓展,税收对经济的影响和作用也不断扩大。这主要表现在税收的财政地位的不断提高和税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作用的日益加强。



经济是税收的根本,也是源源不断的税源基础。只有把发展经济、服务经济作为税收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才能保证税收工作永远立于不败之地。税收收入是衡量税收工作的重要标志,但不是根本的标志,更不是唯一的标志。根本的标志,还是税收对经济发展的促进,是经济与税收之间持续不断的良性循环。税收工作要有利于促进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的调整,要有利于调整好国家、企业、个人之间的经济利益,有利于支持中国经济走向世界,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
执法与纳税服务的关系:
社会主义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其存在的目的就在服务于人民,服务于社会。从这个角度来说,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社会主义税收事业的根本宗旨,可见,纳税人作为税务机关的管理对象,也是税务机关的服务对象,为纳税人依法纳税提供必要的服务,既是征纳双方法律关系的要求,也是税务机关征管工作的重要职责,享受税务机关提供的优质服务是纳税人应有的权利。



纳税服务作为综合性和管理型的税收征管工作,是税务机关根据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在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过程中,按照纳税自觉、主动、及时、完整的办理各项纳税手续的合法合理期望,为纳税人提供的规范、全面、便捷、经济的各项服务措施的总称。



规范的纳税服务是行政执法行为的组成部分,作为行政行为的纳税服务,如果没有做到,属于“不作为”,要进行责任追究甚至行政处罚;我们为自觉、主动、及时、完整纳税的纳税竭诚服务,但是对那些胆敢偷逃税的,同样要进行严厉的处罚,以维护自觉主动的纳税人的权益。



规范的纳税服务包括文明用语、首问责任、限时服务、一站式服务、一窗式服务、宣传送达、咨询辅导、表票供应、多元化申报、公开办税、纳税人信誉等级制度等多项涉税服务。



纳税人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关系:



纳税人是税收的直接创造者,是国家财政收入和经济血脉的提供者。经济发展,社会进步,都离不开税收。没有纳税人的无私奉献,就没有共和国的辉煌。国家机关的正常运转,国家工作人员的工资与奉禄都得之于纳税人提供税收的支撑。国家公务员是税收的直接受益者,按照谁受益谁服务的原则,国家工作人员没有任何理由不给纳税人依法提供优质的服务。纳税人可以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争取自己应该得到的服务。


办税程序



税务登记:
1、理税务登记证的时限: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办理税务登记证所需提供的资料: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工商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银行帐号证明;有关机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验资报告;法人代表和董事会成员名单;住所或经营场所证明;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证明;会计人员身份证、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财务会计核算办法证明。

税务发票
1、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代开发票的范围:

◆未领取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临时性经营者;
◆不符合印刷、领购发票条件的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使用限额发票的个体户需要开具超额发票者;
◆外省(或外市、县)持有关证明到本县(市)经营的业户。
◆ 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

代开发票的岗位:办税服务厅每个综合服务窗口均能办理此项业务。



代开发票需提供的资料:
◆代开增值税发票需提供的资料:纳税人当地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居民身份证号码)、购销合同及相关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填写《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以下简称〈申报单〉);
◆代开普通发票需提供的资料:纳税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居民身份证号码)、购销合同及相关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
◆申请代开发票属于免税项目的,需提供免税申请和有关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方能代开。


代开发票相关要求:

◆凡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要求提供资料必须齐全,以保发票代开规范准确。
◆负责代开发票的税务人员应按工作要求严格审核把关,特别要仔细审核〈申报单〉的内容是否正确。手续齐全的,应热情、及时、准确地为纳税人代开;手续不全的,应耐心解释和辅导补正。
◆代开发票应坚持依法代开、依率计征,不收人情税和关系税。
◆ 代开发票的时限:普通发票为每份5分钟;增值税专用发票为每份8分钟。
◆ 代开发票增值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
◆ 代开发票的程序为先征税后开发票,同时收取发票工本费。



发票领购



凡是已到我局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都可以到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申请办理发票领购手续。具体的发票领购程序如下:
1、提交国税部门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2、雕刻发票专用章(一般情况下二天内可以完成)。



3、填写《纳税人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单》,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签定《发票责任书》。



4、购买发票领购簿,交纳发票保证金和发票工本费。



5、在发票的发票联上加盖“发票专用章戳”,最后领取所需发票和发票专用章。



6、是交旧领新户的,应查验已填开的发票,发票金额达到征税条件的,先缴税后方能续购发票。如有发票违章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罚。



7、发票征税的规定:如是已达起征点户(即按月缴纳国税户),发票金额超过定额的,就超额部分征税;如是未达起征点户,发票金额当月超过起征点的,全额征税,未超过起征点的免税。



8、在手续齐备的情况下,办理发票领购时限一般在15分钟。



9、发票发售人员应热情、快捷地为纳税人服务,接受纳税人的监督。







六、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



1、纳税人享有的权利:
(1)延期纳税申报。纳税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经核准后,可延期办理纳税申报。
(2) 延期纳税。纳税人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延期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3)减免退税申请。纳税人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免税和退税的权利。
(4)多缴税款申请退还。纳税人缴纳的超过其依法应纳税额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立即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纳税人自结清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5)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问题上发生争议时,或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服,认为其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听证。公民受到税务机关二千元以上和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受到一万元以上的罚款时,可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听证的要求,税务机关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举行听证。
(7)请求赔偿。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不当或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失的,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承担赔偿责任。
(8)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纳税人有权检举不依法纳税的纳税人和违法违纪的的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9)陈述、申辩。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决定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10)要求保密。税务机关在税收过程中,会接触到纳税人秘密(如存款等),这些秘密传出会影响纳税人的利益,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及其人员为其保密。



2、纳税人的义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按期办理税务登记、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的义务。
(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有依法设置帐簿、正确使用凭证的义务。
(4)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向税务机关报告其全部银行帐号的义务。
(5)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有按照规定的期限,主动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义务。
(6)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按期缴纳或解缴税款的义务。
(7)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义务。
(8)欠交税款数额较大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有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义务。
(9)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有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纳清税款的义务。
(10)纳税人有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一10,000元以下的罚款:



①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注:Ⅰ《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第十五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在设立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实施细则》的第十二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Ⅱ《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第十六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实施细则》的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Ⅲ《实施细则》的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登记。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实施细则》的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②、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的有关资料的;



(注:Ⅰ《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实施细则》的第二十二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前款所称账簿,是指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以及其他辅助性账簿。总账、日记账应当采用订本式。Ⅱ《实施细则》的第二十九条规定,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③、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的;



(注:《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第二十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税务局机关备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实施细则》的第二十四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建立的会计电算化系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能正确、完整核算其收入或者所得。)



④、未按照规定将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注:《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第十七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号。《实施细则》的第十七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⑤、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毁损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实施细则》的第二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安装、使用税控装置,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送有关数据和资料。)



2、《税收征收管进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3、《税收征收管进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4、《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注:《实施细则》的第二十五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实施细则》的第二十九条规定,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6、《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说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制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

9、《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10、《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的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12、《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13、《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14、《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15、《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16、《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注:《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第二十二条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未经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17、《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本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18、《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由税务机关处10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19、《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

20、《实施细则》第九十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1、《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规定,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00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2、《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规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23、《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款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24、《实施细则》第九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由税务机关直接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滞纳金;纳税人拒不不缴纳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注:《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5、《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26、《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注:《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①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②拒绝或者阻挠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③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
④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27、《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规定,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8、《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注:《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示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缀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①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钓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②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1、我省实行的税收优惠政策
⑴、对设在我省以国家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70%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3年至2010年内,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⑵、民族自治州、县内除国家明令禁止、关闭和限制的企业外,内资企业在2003年至2010年内,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已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不满3年免征2年减半征收的,可再延长至期满;凡减免税款涉及中央收入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需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10年。企业所得税减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对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⑶、对新办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现有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各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订,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

⑷、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以下除外: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商贸企业中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企业),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①、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务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

②、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

③、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

④、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⑸、内、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国家鼓励类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除为家明确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⑹、鼓励企业提高技术开发经费的开支比重。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或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进行国产化研制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其费用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含10%)的,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⑺、农产品加工和流通企业(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业产品的进项税额扣除率由10%提高到13%。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的有关规定,为鼓励和促进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凡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下同)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3年内可以免交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9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切实落实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3]48号)精神,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现将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问题通知如下:

⑴、2003年应届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凡在2003年12月31日前办理了工商登记,并在《中化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⑵、从事个体经营的2003年应届高校毕业生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向税务机关出具本人身份证、高校毕业证以及工商部门批准从事个体经营的有效证件,经核实无误后按规定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4、提高增值税的起征点(未达起征点的免税)

贵州省增值税的起征点: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为月销售额3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200元。

自2004年1月1日起,对于销售水产品、畜牧产品、蔬菜、果品、粮食等农产品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以销售上述农产品为主的个体工商户其起征点一律确定为月销售额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一律确定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政府将给百姓带来六大实惠

⑴9亿农民耕地不交税,种粮有补贴:59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免征农业税。全部免征牧业税。2006年在全国全部免征农业税。

⑵3000万农村义务教育贫困生不再为书费犯愁:从2005年起,免除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书本费、杂费,并补助寄宿学生生活费;到2007年在全国农村普遍实行这一政策。

⑶900万人实现就业梦想:城镇新增就业900万人。继续实现积极的就业政策。认真落实各项扶持再就业的政策措施。今年,中央财政安排109亿元资金支持再就业,比上年增加26亿元。地方财政也要增加投入。

⑷煤矿工人生命安全更有保障:国务院决定今年安排30亿元建设资金,支持国有煤矿的安全技术改造。

⑸私营企业家创造财富机会更多:进一步放宽非公有制资本进入的行业和领域,拓宽非公有制企业融资渠道。

⑹投资者合法利益得到更多保护:加强资本市场基础建设,建立健全资本市场发展的各项制度,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什么叫和谐?什么叫和谐社会?

和谐是泛指事物之间配合得协调、适当和匀称,是相互谐和的一种表现形式。
和谐社会是指社会存在的各个方面都能和睦相处及协调发展的一种社会形态。
什么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指充满创造活力、各方面利益关系不断得到有效协调、社会管理体制不断创新和健全并且稳定有序的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以下六个方面的特征:

民主法治: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
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
诚信友爱:就是全社会互相帮助、诚实守信,全体人民平等友爱、融洽相处。
充满活力:就是能够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
安定有序:就是社会组织机制健全,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秩序良好,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保障安定团结。

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就是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

小康社会与和谐社会是什么关系?
“小康社会”与“和谐社会”相互包容,互为前提。建设“小康社会”需要社会和谐,而社会和谐又能促进经济发展,也就是说经济目标和社会目标互为前提、相互促进。社会是经济的环境,经济是社会的目标,社会是经济的导向和动力,经济是社会的基础和条件。
构建和谐社会要求我们要提高哪六个本领?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我们特别是领导干部必须提高激发社会创造活力的本领、管理社会事务的本领、协调利益关系的本领、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本领、开展群众工作的本领、维护社会稳定的本领。全面增强这六个本领,是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的必然要求。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坚持哪些原则?
1、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基本制度;
2、必须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
3、必须坚持以人为本;
4、必须尊重人民群众的创造精神;
5、必须注重社会公平;
6、必须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注:以上税收宣传资料,仅供参考。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要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坚持从各地实际出发,尊重农民意愿,扎实稳步推进新农村建设。坚持“多予少取放活”,加大各级政府对农业和农村增加投入的力度,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的范围,强化政府对农村的公共服务,建立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长效机制。搞好乡村建设规划,节约和集约使用土地。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提高农民的整体素质,通过农民辛勤劳动和国家政策扶持,明显改善广大农村的生产生活条件和整体面貌。
推进现代农业建设。加快农业科技进步,加强农业设施建设,调整农业生产结构,转变农业增长方式,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稳定发展粮食生产,实施优质粮食产业工程,建设大型商品粮生产基地,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优化农业生产布局,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产品加工转化增值,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农业。大力发展畜牧业,保护天然草场,建设饲草基地。积极发展水产业,保护和合理利用渔业资源。加强农田水利建设,改造中低产田,搞好土地整理。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加快农业标准化,健全农业技术推广、农产品市场、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动植物病虫害防控体系。积极推行节水灌溉,科学使用肥料、农药,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稳定并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自愿、有偿的原则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全面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基本完成乡镇机构、农村义务教育和县乡财政管理体制等改革任务。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规范发展适合农村特点的金融组织,探索和发展农业保险,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快征地制度改革,健全对被征地农民的合理补偿机制。深化农村流通体制改革,积极开拓农村市场。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就业制度,依法保障进城务工人员的权益。增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服务功能。鼓励和引导农民发展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高农业的组织化程度。加强农村党组织和基层政权建设,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
大力发展农村公共事业。加快发展农村文化教育事业,重点普及和巩固农村九年义务教育,对农村学生免收杂费,对贫困家庭学生提供免费课本和寄宿生活费补助。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基本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加强人畜共患疾病的防治。实施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发展远程教育和广播电视“村村通”。加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加快乡村道路建设,发展农村通信,继续完善农村电网,逐步解决农村饮水的困难和安全问题。大力普及农村沼气,积极发展适合农村特点的清洁能源。
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采取综合措施,广泛开辟农民增收渠道。充分挖掘农业内部增收潜力,扩大养殖、园艺等劳动密集型产品和绿色食品的生产,努力开拓农产品市场。大力发展县域经济,加强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引导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有序转移,带动乡镇企业和小城镇发展。继续完善现有农业补贴政策,保持农产品价格的合理水平,逐步建立符合国情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加大扶贫开发力度,提高贫困地区人口素质,改善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开辟增收途径。因地制宜地实行整村推进的扶贫开发方式。对缺乏生存条件地区的贫困人口实行易地扶贫,对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建立救助制度。



税法宣传有关资料
一、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义务人的有关办税程序
1、税务登记的办税程序(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停业、复业登记、注销登记、税收证明管理登记)
(1)、开业登记:纳税义务人自领取营业执照30日内办理。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税务登记表》和《纳税人税种登记表》并附送下列料:(一)营业执照或其它核准证件的原件或复印件;(二)有关机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小规模个体经济性质不强调);(三)有关的合同、章程、协议书;(四)法定代表人或业主居民身份证;(五)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复印件;(六)银行帐号证明;(七)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证件。提交税务登记管理环节受理,领取《税务文书领取单》,经税务机关审核准予登记的缴纳税务登记工本费并在10日内凭工本费税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
(2)、变更登记:纳税人自登记的内容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有两种情形应分别提出申请和附送相关资料。(一)因工商登记发生变化应提供资料①变更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②纳税人变更的决议书;③主管税务机关原发放的税务登记正、副本;④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三)因上级主管机关等非工商登记部门发生变化应提供资料①上级部门的有关决议和证明文件;②主管税务机关原发放的税务登记正、副本;③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资料齐全后领取并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涉及税种发生变化的,还应填写《纳税人税种登记表》交主管税务机关税务登记管理环节审核,并领取《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和交纳工本费后,在10日内领取变更后的新的税务登记证件。
(3)停业、复业登记:纳税人(指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义务人)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期限内需要停业的,必须在申请停业的当月的10日前办理完成,并缴清上月的税款。领取填写《停业登记表》和《复业单证领取表》并在登记管理环节、发票管理环节、征收环节、稽查环节办妥税务登记证件封存、发票封存、税款结清、稽查结案等事宜,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制发《核准停业通知书》和《复业单证领取表》交纳税人。纳税人凭《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领取,停业手续办理结束,停业期限已结束需要继续停业重新办理手续,需要复业的在《复业单证领取表》上签字并领取封存税务证件和发票即宣告停业结束。
(3)注销登记,税务登记注销分两情形,一是税务机关强制注销,二是纳税人主动提出注销,纳税人关、停注销和被吊销注销必须在关停或吊销之日前15日内办理结束。领取并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到发票管理环节、征收环节、稽查环节办妥发票缴销、税款结清、税款清算等手续并上缴原税务发放的有关证。

(4)税收证明管理:指外出经营管理证明,纳税人提出申请并领取主管税务机关签发《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经营地税务机关进行登记,经营地税务机关盖章后,回原地税务机关纳税的一种税收证明管理,未办理税收管理证明的经营地税务机关依法征税,回原地后仍应依法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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